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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省人社厅的消息,我省2023年度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有所调整。
调整后,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从2022年度的19962元/月,提至21060元/月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没有变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面,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上限与企业职工一致,也按21060元/月执行,下限按4212元/月(下限标准相比于2022年的3992元/月也有所调整)执行。
据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调整,意味着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也会所有提升,而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提升,待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也会有所提高。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高于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厦门日报记者 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