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6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作废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712,522股。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乡市
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
律意见。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2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
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74)。
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乡市
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1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1年12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
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
具相应法律意见。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因激励对象离职、
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原因合计作废712,522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其中:
但尚未归属的130,00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仍在公司任职,因其不再担任项目监控人,自愿放弃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55,000
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的327,522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
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价
格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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