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内定点医院住院
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纳入统筹范围的住院费用支付标准如下。
(资料图)
医院级别 |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 |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 | 大病保险 支付比例 | |
统筹支付额10万元(含)以下 | ||||
在职 | 退休 | 10-45万元 | ||
一级医院 | 400 | 90% | 95% | 90% |
二级医院 | 500 | 85% | 90% | |
三级医院 | 600 | 85% | 90% |
注:
1、1个年度内,从第2次住院开始,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住院起付标准每次分别降低150元、200元;
2、在中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95%;
3、恶性肿瘤患者住院治疗的,每年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的,取消起付标准。
二、急诊观察
急诊观察时间最长不超过3天。因病情恶化需住院治疗的,住院费与门诊费用合并计算,患者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
三、门诊慢性病
纳入统筹的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的部分,甲、乙类疾病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进入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为90%
四、普通门诊统筹
根据意愿选择社区医疗机构签约,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纳入统筹的门诊医疗费,3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600元。
五、异地就医
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按规定办理异地急诊备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5%。
六、省级统筹大病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筹集资金。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政策规定的特殊药品费用,起付标准2万元,支付比例60%,最高支付20万元。